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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公祭日:以国之名寄哀思,以法为之严护荣光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5-12-15 10:00:00 浏览:0

【国家公祭日】以国之名寄哀思,以法为之严护荣光-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

【国家公祭日】以国之名寄哀思,以法为之严护荣光

2025年12月13日,我国第十二个国家公祭日。无数先烈以生命践行使命,换得民族安宁与发展,尊崇英烈、守护其尊严是每个公民的法律责任与精神自觉。核心法条与实践指引如下,带大家学法、懂法、用法,共同筑牢英烈保护的法治屏障。

一、捍卫历史真相,法律绝不缺位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,禁止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;《刑法》增设的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”,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畴。现实中,曾有人在网络上歪曲革命先烈英勇史实、以“学术探讨”为名否定侵略历史,引发社会强烈愤慨,最终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判令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。这警示我们:历史事实铁证如山,任何否认、篡改历史、侮辱英烈的言行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。

二、文明缅怀纪念,坚守法治底线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寻衅滋事、扰乱公共秩序的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纪念同胞与先烈,应通过参观纪念馆、线上追思、祭扫纪念设施等合法合规方式,严禁在公共场合实施侮辱英烈、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。此前曾有人员在烈士陵园内作出不雅举动、发表不当言论,或在纪念活动现场煽动围观群众扰乱秩序,均被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其他处罚。缅怀之情需在法治框架内表达,方能真正守护纪念活动的庄重性。

三、理性表达爱国,法治守护安宁

《刑法》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零五条明确禁止煽动民族仇恨、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,此类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。爱国不是违法的借口,当年我国司法机关以严谨司法程序审判侵略战争相关罪犯,用法治彰显正义而非复仇的理念,至今仍具指导意义。新时代的爱国情怀,应转化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,任何借纪念活动煽动对立、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严惩,唯有理性守法,方能守护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。

四、守护红色记忆,共护精神家园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侵占、破坏、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现实中,个别人员损坏烈士陵园墓碑、侵占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,或在网络上传播歪曲历史遗址价值的虚假信息,均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历史遗址、纪念场馆是民族记忆的载体,守护它们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,更是对先烈的最好告慰。

铭记历史方能行稳致远,学法用法方能守护荣光。让我们主动学习英烈保护相关法律法规,自觉抵制侵害英烈权益的言行,用法治力量捍卫历史真相、守护民族精神根脉,让英雄烈士精神代代相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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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兵团第十二师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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